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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实验区加快重点产业人才引进和培育的若干支持措施(试行)
2020-11-2616:09:46来源:


为加快集聚我区重点产业的急需紧缺人才,服务、支撑和引领实验区重点产业发展,根据《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加强中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暂行办法》,结合我区产业发展和实际需求,制定如下措施。

本文中的重点产业人才是指实验区重点产业领域(不含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引进培养的符合相关条件的急需紧缺产业人才(以下简称“重点产业人才”)。重点产业由区经济发展局根据我区产业发展定位制定,并报区党工委研究确定,一般于每年第一季度公布当年度重点产业目录(重点产业领域一般不超过10个),每年度可根据需要适时动态调整。各重点产业主管部门提出各重点产业急需紧缺人才的具体认定标准、条件,由区党群工作部统一汇总发布。具体认定工作由各重点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并报区党群工作部备案。

一、资金补助支持。被认定为A类的重点产业人才,给予10万元资金补助,分3年发放;被认定为B类的重点产业人才,补助标准为B1类3万元,B2类2万元,B3类1万元,分3年发放;未享受实验区中高层次引进人才政策的重点产业人才(本科以上学历、全职引进)按每人每月1000元标准予以补助,按实际在岚工作时间最高补助36个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60万。由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二、创业支持。对近5年在国家级、省级、设区市级创新创业大赛创业项目中获奖的主要创办人,其创业项目符合实验区重点产业发展定位,并在我区注册落地的,经综合评定,给予10-120万元创业补助资金;租用经营场地的,3年内按场地面积每年给予最高3万元的租金补贴。由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三、金融支持。设立创新创业引导基金,支持重点产业人才创办相关领域内的创新型企业、科技型企业发展,鼓励金融机构为人才融资贷款提供便利,最高可申请50万元的低息创业担保贷款。

四、个税奖励支持。重点产业人才年缴纳个人所得税不低于1万元的,5年内按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70%比例给予奖励。

五、配偶安置支持。被认定为B1类及其以上的重点产业人才的配偶愿意在实验区就业的,在编制和职数有空缺的情况下,可按原有身份性质、专业、财政供养渠道安排至实验区相应单位;应聘实验区事业单位、区属国有企业,符合招聘条件的,可采用考核方式直接聘用。

六、职称评审支持。鼓励重点产业人才中的青年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社会化职称评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在企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6年,可直接申报评审中级职称;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可直接申报评审中级职称;获得博士学位的可确认为中级职称,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后可申报评审高级职称。支持引进的急需紧缺重点产业人才通过“绿色通道”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七、引才奖励支持。鼓励企业作为产业载体自主引进人才、人才中介等社会机构推荐人才。对于批量引进重点产业人才,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年度达到10人以上的,按每引进一人给予1000元奖励;年度达到20人以上的,按每引进一人给予1500元奖励;年度达到30人以上的,一次性奖励6万元。由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列支。企业或社会机构作为奖励主体不可重复申报。

八、科研平台建设支持。对我区重点产业相关企业建立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组织),并承担国家级、省级科研项目的,根据其项目研发投入规模、科研成果水平及成果验收评估等情况分别给予国家级项目100-300万元、省级项目50-100万元的科研经费补助。

以上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党群工作部、区经济发展局、各重点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本文件中的奖励、补助条款与实验区其他现行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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