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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实验区促进两岸影视产业合作发展的实施意见(2019年修订版)
2020-11-2616:13:43来源:

 

为促进两岸影视产业合作发展,加快平潭综合实验区、自贸试验区和国际旅游岛建设,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平潭国际旅游岛建设方案的实施意见》(闽政〔201662号)、《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平潭开放开发的意见》,特修订出台《平潭综合实验区促进两岸影视产业合作发展的实施意见(2019年修订版)》。

一、影视企业列入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依照财政部、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增列有关旅游产业项目的通知》(财税〔201775),参照《平潭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旅游业)适用指引》,符合条件的影视相关企业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影视企业税收奖励

在区内新设立的不涉及新增用地的影视相关企业,自纳税年度起,按企业缴纳的各类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前3100%、后250%的奖励。

三、支持影视高端人才落户

区内影视企业高管和专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导演、编剧、制片人、演员等),对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达5万元及以上的按每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的100%予以奖励。

四、支持影视企业落地

对实缴注册资本在500万元及以上的新入驻企业,在区内落地并实际运营满一年后,经认定按实际到资金额的2%给予落地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相关补助资金分五年平均到位。

五、实体办公租金补助

影视企业租赁园区内实体经营办公场所的,给予20//平米的租金补助;租赁园区外经营场所的,予以10//平米的租金补助;每家企业补助面积最高不超过500平米,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

六、支持影视固定资产投资投产

除土地外,对企业在区内用于影视园区(基地)建设、影视摄影棚建设、影视演艺场所建设等自营类固定资产(不可移动)实际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50%予以补助,单一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5000万元。除土地外,对企业在区内用于影视拍摄、制作、演艺等除商业性房地产外的自营类固定资产(不可移动)实际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奖补政策,鼓励公私双方合资合营。

对符合平潭影视总体规划,实景搭建符合实验区旅游规划,具有旅游开发和观赏价值的影视场景,在予以保留的前提下,投资1000万元-3000万元(含)的,予以30%的置景补助;投资3000万元-5000万元(含)的,予以50%的置景补助;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置景补助金额。

对从事影视园区(基地)经营的区内企业,园区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区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称号的,分别一次性给予最高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奖励。

七、加大影视类企业招商力度

鼓励区内外企业、中介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招商引资工作,对累计招商落地企业达10家及以上,办公人员累计达50人及以上,所招企业入驻后正常运营满一年的,可对招商主体予以一次性50万元—200万元招商奖励。

对引入在实验区取景(成片后实验区取景时长不低于10分钟)、制作的收视率前5名卫视的综艺节目(周五,周六,周日20:00-23:00播出),经认定后,予以招商主体50万元的奖励,予以节目制作组在平潭发生制作费5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八、打造平潭特色影视取景地

影视剧组在实验区取景拍摄中所产生的食宿行及服化道费用,按30%的比例予以补贴,单一剧组补贴不超过100万元;拍摄突出平潭特色的影视剧并在实验区指定影视基地或外景地拍摄取景制作的,予以免收外景地费用及摄影棚租赁费用,食宿行及服化道费用按40%的比例予以补贴,单一剧组补贴不超过300万元。

九、加大影视剧奖励力度

予以电影票房分成奖励。由区内企业参与出品(出品排序前三名),且在区内有一定取景拍摄的电影(成片后实验区场景时长不低于5分钟),实行票房分成分级累进奖励:对票房分成1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票房分成的8%予以奖励;对票房分成1亿元至3亿元的部分,按票房分成的5%予以奖励;对票房分成超出3亿元的部分,按票房分成的2%予以奖励,单一影片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由区内企业参与出品(出品排序前三名),且在区内有一定取景拍摄的电影(成片后实验区场景时长不低于5分钟),在中央电视台电影频道(中央6套)首播的,予以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予以电视剧首播奖励。由区内企业参与出品(出品排序前三名),且在区内有一定取景拍摄的电视剧(成片后实验区场景时长总计不低于45分钟),在中央电视台(中央一套、八套、九套)或省级卫视(排名前十)黄金时段首播的,分别给予每集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单一剧目奖励最高不超过800万元;在中央电视台或省级卫视非黄金时段首播的,分别给予每集10万元和5万元奖励,单一剧目奖励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予以网络平台影视剧奖励。由区内企业参与出品(出品排序前三名),且在区内有一定取景拍摄(成片后网络电影实验区场景时长不低于5分钟、网络电视剧实验区场景时长不低于45分钟), 在国内主要视频网站播出的网络大电影、网络剧等互联网影视项目,视点击率情况予以单一项目1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予以综艺节目播放量奖励。综艺节目在实验区取景制作,在收视率前5名卫视播放的,视收视率予以1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在网络平台播放的,视点击率予以5万元-50万元的奖励。

本条款的奖励不予重复享受,依照就高原则予以奖励。

十、打造短视频拍摄“网红地”

在区内指定场景取景制作的短视频,在国内主要短视频平台(今日头条、抖音、微视、快手等)播出,为推广平潭国际旅游岛,传播正能量的,单个视频点击量达到1000万次及以上且点赞量达到200万次及以上的,予以10万元-20万元奖励。

十一、支持创作影视优秀作品

对在福建省立项、备案,且由实验区影视企业参与出品(出品排序前三)的影视作品,获得经批准的全国常设性影视类奖项主要单元奖的,分等次给予出品企业奖励:获得国家“五个一工程”奖的奖励300万元;获得金鸡奖、飞天奖、华表奖、百花奖、金爵奖、天坛奖、金鹰奖、白玉兰奖等奖项的奖励300万元;在欧洲三大电影节(威尼斯、柏林、戛纳)和美国电影艺术与科学学院奖(奥斯卡金像奖)获奖的,每部奖励出品方1000万元。

对片名中突出“平潭”城市地名(含海坛、岚岛、东岚等别称)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十二、支持影视企业融资

对于从区内金融机构获得信贷资金并用于在平潭投资影视相关项目的影视企业,给予适当贷款贴息补助,贴息标准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每家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时间不超过三年。支持各类信用担保机构为区内符合金融机构授信条件的影视企业提供担保,对为影视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专业担保机构,由区财政按年度担保额2%给予风险补偿。

十三、鼓励股权投资机构加大对影视企业的投资

对注册在实验区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在中基协备案)投资区内影视企业进行风险补助,股权投资额达到300万元(含)以上的,按其对区内影视企业股权投资额的1%对基金管理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十四、加强两岸影视产业合作

适当放宽影视产业对台准入限制,鼓励台湾企业在区内设立合资企业从事电影后期制作服务。建立两岸影视交流研究中心,引进境外影视作品在区内播放交流,打造两岸影视产业基地。

十五、加大力度扶持两岸影视新生力量

对台湾高校和大陆高校大学生在平潭拍摄制作的毕业影视作品进行专项补助,经认定每部补助不超过10万元,每年计划补助100部作品。

十六、加强台湾影视合作

由台湾影视企业与区内影视企业合作、台湾著名影视导演执导并在区内有一定取景的(成片后实验区场景时长不低于5分钟)电影,除享受前述相关条款奖励外,再予以实验区出品方票房分成1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十七、鼓励两岸影视创作创新

对以平潭特色元素或两岸融合为题材的影视剧本、影视歌曲,经审核后,予以最高100万元的奖励;对在区内开展两岸影视技术创新的企业或个人,经审核后,予以最高300万元的奖励。

十八、面向台湾影视企业和影视人才征集优秀作品

每年重点选定有关平潭的两岸融合题材影视剧本,由区内企业申报立项且在区内有取景的,由区属影视文化企业参与投资出品,投资比例不超过50%,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十九、打造两岸影视版权交易市场

鼓励两岸影视作品在实验区开展版权交易,对反映平潭题材的影视作品或区内影视企业及影视人才所创作拍摄的反映平潭题材的影视作品,在实验区开展版权交易的,区市场监管局和行政审批局给予注册登记等绿色通道。

二十、支持影视企业参加两岸影视节展活动

面向两岸影视企业和青年影视人才推出两岸题材的影视节展活动。对落地实验区举办的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两岸影视节展活动(含影片首映活动等),给予主办单位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给予参展单位展位费50%的补助,单一参展单位补助不超过3万元。对区内影视企业参加境内、外影视展会,给予展位费50%补贴,最高每场不超过10万元;政府组团参加境内外影视展会发生的展位费、布展费、宣传费等,安排专项资金支持。

附则条款:

本意见所指企业为自201771日起在区内正式注册且依法纳税纳统的影视相关企业,包括影视、演艺、文创、传媒企业,与影视相关的动漫、艺术、广告、营销、策划、视频、直播、科技等企业及个人工作室,以及与影视相关的版权和知识产权运营企业;实际运营指在区内注册且注册资本金到位,有办公场所、有常驻工作人员、有经营收支、有纳税等的企业。

凡享受本意见优惠扶持政策的影视相关企业需承诺10年内不将注册地址迁离本区,不改变其在本区的纳税义务,否则,实验区保留追回全部已兑现奖补资金的权利。

本意见有效期五年,自2019101日起执行,原影视政策(岚综管办〔2018192号)同时废止。区内影视企业在2019101日前所发生的的影视业务按原政策予以兑现。

同一企业、同一机构、同一项目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本意见;原则上,同一企业年度内享受本政策规定的税收奖励,不超过该企业年度内对实验区地方级税收贡献。

本意见与实验区出台的其他政策相类同的,享受企业可按就高原则申请,但不可重复享受。

本意见由区影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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