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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实验区加快推进航运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019年修订)
2020-11-2616:15:04来源: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航运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12〕30号),为进一步加快促进我区航运业发展,壮大我区支柱产业,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新增运力补助。在平潭注册的航运企业自有并经营的船舶落籍平潭,连续经营满一年的可按以下奖补标准分两年申请落籍补助,每年申领50%,提前完成两年纳税额的可申领100%。船龄1-10年(含)每载重吨补助80元,船龄10-12年(含)每载重吨补助70元,船龄13-15年(含)每载重吨补助60元,船龄16-18年(含)每载重吨补助50元,船龄19-20年(含)每载重吨补助40元。申请落籍补助的船舶,前一年度在我区缴纳的地方级税收需达到每万载重吨10万元。

融资租赁船舶视为航运企业自有运力,其所有人应为有权主管部门(金融、商务、税务等部门)认定的融资租赁机构,经营人为在我区注册的航运企业。融资租赁船舶补助标准参照上述自有船舶补助标准降低20元。已在我区落籍未享受落籍补助的融资租赁船舶可参照本条款予以补助。

二、支持企业做大规模。支持航运企业在平潭设立海运总部对自有并经营运力规模达10万载重吨的航运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100万元,每增加5万载重吨再奖励50万元,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每艘船舶仅享受一次奖励。

三、给予企业开办补助。对在我区新注册且具备相应经营资质的船舶管理、国际船舶代理、无船承运、船舶交易、船员派遣等企业,开展实质经营活动满3年的,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对在我区新注册,并具备相应经营资质的航运金融服务企业(含船舶融资、海上保险、航运资金结算、航运价格衍生品开发等),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四、施行经营贡献奖励

(一)符合条件的区内航运企业自纳税年度起,年缴纳税收地方级分成部分达到100万元的,按其年缴纳税收地方级分成部分的90%给予奖励;年缴纳税收总额超过2000万元的,按其年缴纳税收地方级分成部分的95%给予奖励;对从事国际航运业务的区内航运企业,按其国际航运业务产生税收地方级分成部分的95%给予奖励。

符合条件的区内航运企业资格认定为:在我区注册登记并经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后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航运企业;该企业水路运输经营所产生的税收在我区纳税,完税证明中的税款所属时期应在取得有效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之后的方可享受上述奖励;纳税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发票,发现有虚开发票行为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二)符合条件的航运服务企业自纳税年度起,年缴纳税收地方级分成部分达到100万元的,按其年缴纳税收地方级分成部分的75%给予奖励;年缴纳税收总额超过2000万元的,按其年缴纳税收地方级分成部分的80%给予奖励。

符合条件的航运服务企业资格认定为:在我区注册登记并取得资质证明的劳务派遣公司、船员管理公司、船舶管理公司等三类(其中船员劳务派遣公司应提供《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船员管理公司应提供《海洋船舶船员服务机构资质证书》,船舶管理公司应提供《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该企业产生的税收在我区纳税,完税证明中的税款所属时期应在取得有效的资质证明之后的方可享受上述奖励。纳税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发票,发现有虚开发票行为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五、实行落籍检验奖补。落籍平潭的船舶经船检机构实施附加检验的,可直接注册登记。船龄20年(含)以内、5000总吨(含)以上的国内沿海货船,前三年给予营运检验费用50%补贴。

六、支持航运人才建设。支持设立船员培训机构,对培训丁类以上职务船员的机构,给予每年每人次2000元补助,单个机构年补助不超过100万元。鼓励台商在我区设立独资的海员外派机构,向台湾船东所属的商船集团提供船员派遣服务。鼓励航运协会与省内外知名航运学校建立协作关系,采取委托培训等方式支持区内航运企业人才队伍建设。

七、予以个税奖励补助。区内航运企业的企业高管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副总经理及以上,大副、大管及以上任职资格,航海专业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按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级分成部分的90%予以奖励补助;区内航运服务企业(劳务派遣公司、船员管理公司、船舶管理公司等三类)的企业高管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副总经理及以上航海专业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按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级分成部分的80%予以奖励补助。

八、优化税收征管环境。区内航运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和《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税务机关按照《船舶营业运输证》对企业自有并经营或光船租赁的船舶,依申请核定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领购资格;

企业所得税按不低于其营业收入的0.5%预缴,年终再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九、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区内金融机构要把航运业列入信贷支持重点,积极向上争取信贷优惠政策,取得业务准入与资金支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度降低贷款门槛、简化贷款流程;区内航运企业新建或从区外购买5000载重吨(含)以上、船龄5年(含)以内且符合节能减排标准的船舶(含融资租赁船舶)按照年贷款利息的20%给予补贴,单艘船舶累计补贴不超过500万元。支持设立平潭航运基金,优先扶持区内航运企业发展,鼓励担保机构为入驻的航运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符合有关规定的,可按担保额予以一定额度的财政补贴。

十、支持多元化融资引导、支持航运企业加快资产整合、兼并重组,推动符合条件的航运企业通过上市、海峡股权交易中心、银行间市场和其他金融市场等融资平台发行股票、债券、票据等,开展多元筹融资。鼓励区内外银行加快业务创新,通过开发直接融资租赁、存量设备售后回租、结构化租赁、整体项目融资规划、船舶资产管理、新项目投融资管理等金融产品,有效对接企业需求。借助企业的资产组合和离岸、在岸联动的航运金融服务体系,提供综合化的金融解决方案。

十一、其它优惠政策

(一)区内航运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5年内,对其涉及本区域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收入部分予以全免。

(二)区内航运企业的高管和专业技术人员连续服务满3年且缴纳个税并办理社保的,经相关部门认定后,根据人才引进办法享受人才住房相关优惠政策,并在子女入学、落户等方面享受优先政策。

(三)支持建设海运产业园,在选址、用地方面给予支持;符合条件的区内航运企业,可按综合成本价购买由我区统一承建的标准厂房、写字楼、生活配套用房,十年内不得转让;对租用区内国有办公用房的,按年租金的30%予以补贴,补贴期限为五年,在享受补贴期间不得转租、转让,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用途。

(四)企业达到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可享受区管委会印发的《进一步完善扶持总部经济的若干措施(试行)》(岚综管综〔2018〕152号)相关优惠政策。

(五)交通、海事、工商、税务等部门全面提升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为航运企业办事办证、审批审核开辟绿色通道。

十二、相关事项说明

(一)企业纳税额按企业纳税和股东、职工个人所得税合并认定,经营贡献奖励按企业经营贡献奖励和个税奖励分别核算。

(二)享受财政奖励、补贴的企业必须在我区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奖补船舶类型为:沿海集装箱船、多用途船、杂货船、干货船、散货船、液化气船、化学品船、油船(包括沥青船)、木材船、冷藏船。

(三)享受奖补的航运企业10年内不得将注册地址迁出我区。享受奖补的自有船舶自落籍后(融资租赁船舶自首次享受奖补后)5年内不得迁出我区,因船舶报废拆解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未满5年将船舶迁出我区的,需全额退还奖补,全额退还奖补后相关部门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四)本意见的执行起始时间与《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加快推进海运业发展实施意见(2018年修订)的通知》(岚综管办2018〕191号)执行起始时间相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五)《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加快推进海运业发展实施意见(2018年修订)的通知》(岚综管办2018〕191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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